电动车行搭售保险却未投保,顾客发生交通事故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判了!
2026-02-13 17:22:53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陈梓浪 | 作者:蒋志强​ | 点击量:6059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蒋志强​)电动车行卖车搭售保险,顾客骑车为避让小车摔倒受伤,联系保险公司理赔却被告知其未投保,本应由保险赔偿的损失由谁承担? 近日,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唐某在某电动车行购买二轮电动车并支付了款项2999元,某电动车行经营者张某交付电动车后向唐某出具了载明车辆单价为2699元的《电动车销售专用凭证》,同时出具了载明限额12000元、三年保费145元的《衡阳市电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投保单》。

2023年10月,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为避让杨某驾驶的小车紧急制动摔倒受伤。事故发生后,唐某被送往医院,经两次住院治疗,共计产生医疗费3.3万余元。案涉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2024年10月,经鉴定,唐某因交通事故致伤构成九级伤残。2025年5月,唐某与杨某达成赔偿协议,由杨某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唐某各项费用共22万余元。

2025年6月,唐某联系电动车投保单上的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然而却被告知某电动车行未帮其投保。后唐某因向某电动车行及经营者张某追讨保险费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系委托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结合某电动车行出具的《衡阳市电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投保单》以及双方庭审陈述可知,本案中,唐某购买电动车额外支付了300元,委托某电动车行代办保险业务,唐某与某电动车行形成事实上的委托合同关系。某电动车行辩称其没有代买保险的业务,但其对收取300元差价的具体用途无法自圆其说,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300元系其他用途,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衡阳市电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投保单》上载明的保险费用为145元,某电动车行收取了300元,故该委托合同为有偿的委托合同。现唐某向某电动车行履行了付款义务,而某电动车行却未履行为原告购买保险的义务,导致唐某因交通事故致残后无法根据《衡阳市电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投保单》享受保险公司相应的赔偿权益,应当赔偿唐某因此造成的损失,故本院对唐某主张某电动车行赔偿因未购买电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而造成的保险赔偿损失12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之规定,本案中某电动车行系个体工商户,张某为该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应当共同承担本案债务。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某电动车行已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电动车商家在搭售保险时与消费者成立了事实上的委托合同关系,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及时为委托人购买相应保险,否则将因有偿委托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即使未收报酬,若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也可能面临委托人索赔。消费者在购买电动车后,应注意支付价款是否包含代办保险业务的相关费用,及时寻找商家出具保险单,避免车辆脱保增加财产风险。

责编:陈梓浪

一审:曾金春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来源:湖南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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